一大早,山東森嶸律師事務所主任韓巍就接到了青島一家玻璃鋼生產企業負責人的咨詢電話。
今年受疫情影響工人不能按期上班,工廠延遲復工,年前接到的訂單不能如約完成,企業經濟效益受到很大影響,像這種情況我們應不應該按期給工人發工資呢?
韓律師立即在電話中給出了耐心細致的解答:“按照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要求延遲復工的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參照《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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